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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發布《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
《意見》明確指出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強汽車安全管理,以保證產品質量和生產一致性,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意見》共包括5大部分、11項內容,對數據和網絡安全管理、軟件在線升級、產品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詳細要求。
數據管理方面,《意見》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汽車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數據資產管理臺賬,建設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網絡安全管理方面,企業還應當建立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和車聯網卡實名登記管理要求,明確網絡安全責任部門和負責人。
此外,企業還應具備保障汽車電子電氣系統、組件和功能免受網絡威脅的技術措施,具備汽車網絡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安全缺陷和漏洞等發現和處置技術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數據出入境方面的要求也赫然在列。
《意見》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內存儲。需要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此《意見》的頒布,或將加快智能網聯汽車數據出境管理立法工作。
也意味著特斯拉等國外汽車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數據采集及存儲,以及國內車企及自動駕駛公司在國外上市將受到相關部門的嚴格監管及審查,保護國家及公民的信息安全。

事實上,這并非數據出入境管理的第一個立法信號。
今年“兩會”期間,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書記、廳長曹慧泉,360創始人、董事長兼CEO周鴻祎等人大代表在報告及建議中均提及數據采集及出境管理關鍵詞。
4月28日,全國信息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征求《信息安全技術網聯汽車采集數據的安全要求》標準草案意見的通知。
7月16日,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關于《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示范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示范運營、無人測試和示范、網絡及數據安全、交通事故處理等做出了規定。
隨著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快速發展及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早日立法或已成為相關從業人員的一致期盼。
在線升級又稱OTA升級。隨著智能網聯汽車軟硬件解耦、軟件定義汽車等發展趨勢興起,在線升級的范圍逐步延伸至動力、車身、底盤等系統。
在線升級的范圍已包括軟硬件,這為車企提供低成本的售后服務帶來可能。
此前,奔馳、理想、特斯拉等車企都通過在線升級的方式召回上萬,甚至數百萬輛存在軟件或硬件故障的汽車。
藉由在線升級,也為部分企業出售存在缺陷的車輛,規避召回責任提供便利。
根據2020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聯合相關機構,針對多款智能網聯汽車的信息安全測試顯示,63%的網聯車輛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隱患。
某業內人士曾表示:“對于智能網聯汽車本身的安全性需要重點關注,其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智能網聯汽車自身的有效發展,保證其安全性能夠有效提高日常生活中對智能網聯汽車的運動,因此需要對智能網聯汽車進行必要的檢測,以確保其安全系數的提高。同時,車企在對車輛進行OTA的過程也帶來了新的挑戰。保證車輛安全并建立安全防護措施是車企在進行OTA時必須要關注的問題。”
因此,智能網聯汽車的在線升級管理也已成為行業及相關部門的關注重點。
去年11月2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了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汽車遠程升級(OTA)技術召回監管的通知》。

該《通知》明確要求生產者采用OTA方式對已售車輛開展技術服務活動的,應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生產者采用OTA方式消除汽車產品缺陷、實施召回的,應制定召回計劃,并向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備案。
本次頒發的《意見》,則重點強調企業管理能力以及產品生產的一致性:
企業生產具有在線升級(又稱OTA升級)功能的汽車產品的,應當建立與汽車產品及升級活動相適應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線升級安全影響評估、測試驗證、實施過程保障、信息記錄等能力,確保車輛進行在線升級時處于安全狀態,并向車輛用戶告知在線升級的目的、內容、所需時長、注意事項、升級結果等信息。
企業實施在線升級活動前,應當確保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技術規范等相關要求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涉及安全、節能、環保、防盜等技術參數變更的應提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保證汽車產品生產一致性。未經審批,不得通過在線等軟件升級方式新增或更新汽車自動駕駛功能。
《意見》已明確要求企業若提供在線升級服務,必須具備在線升級的能力,并在升級之前提前通知用戶,以及向工信部備案申報。
隨著《意見》的頒布,將進一步規范我國智能網聯汽車在線升級,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除了數據管理及在線升級之外,該《意見》還對企業生產具有駕駛輔助和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作出規定。
在生產具備駕駛輔助或自動駕駛功能的產品方面,《意見》要求企業應當明確告知車輛功能及性能限制等信息,以及確保可靠的時空信息服務。
其中在駕駛輔助功能產品安全管理方面,企業還應采取脫手檢測等技術措施,以保障駕駛員始終在執行相應的動態駕駛任務。
此外,該《意見》在生產自動駕駛產品方面對企業作出詳盡要求,具體為:
應能自動識別自動駕駛系統失效以及是否持續滿足設計運行條件,并能采取風險減緩措施以達到最小風險狀態。
應具備人機交互功能,顯示自動駕駛系統運行狀態。在特定條件下需要駕駛員執行動態駕駛任務的,應具備識別駕駛員執行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的功能。車輛應能夠依法依規合理使用燈光信號、聲音等方式與其他道路使用者進行交互。
應具有事件數據記錄系統和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滿足相關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責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其中,自動駕駛數據記錄系統記錄的數據應包括車輛及系統基本信息、車輛狀態及動態信息、自動駕駛系統運行信息、行車環境信息、駕乘人員操作及狀態信息、故障信息等。
應滿足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等過程保障要求,以及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要求,避免車輛在設計運行條件內發生可預見且可預防的安全事故。
今年2 月 10 日,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 11 個國家部委聯合出臺的《智能汽車創新發展戰略》提出,計劃在 2025 年實現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規模化生產,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在特定環境下市場化應用。
而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分別指,L3級及L4級自動駕駛汽車。
智能網聯汽車市場在倒計時中飛速成長,而《意見》的頒布將為市場提供有力支持,確保其有序、穩定發展。
種種相關的草案修訂及政策出臺,或將推動我國交通強國的目標早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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