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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人民銀行等四部門正式對外發布的《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的意見》(以下簡稱大灣區金融30條)。
一年后的今天,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稱,大灣區金融30條,90%以上的措施已落地實施。
以下為大灣區金融30條全文:
一、總體原則
(一)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圍繞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與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進跨境投融資創新,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務質量和效能,穩步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為建設富有活力和國際競爭力的一流灣區和世界級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撐。
(二)堅持合作互利共贏。創新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徑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動金融服務業對港澳開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國家金融改革開放格局,在“一國兩制”方針下發揮香港金融體系的獨特優勢,支持鞏固和發展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加強粵港澳大灣區金融互補、互助和互動關系。
(三)堅持市場化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上的決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場改革,推進深港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提升粵港澳大灣區資金融通便利度,讓市場決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資金流向和流量。
(四)堅持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建立健全區域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完善與金融開放創新相適應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體系,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穩妥有序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各項金融開放創新,成熟一項、推進一項。
二、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提升本外幣兌換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實施更高水平的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審慎經營、合規展業的銀行,在為符合條件的企業辦理貿易收支業務時適用更為便利的措施,進一步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優化營商環境。
(六)完善貿易新業態外匯管理。支持從事市場采購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貿易新業態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在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進行工商登記或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指珠三角九市銀行,不含上述銀行在港澳開設的分支機構,下同)開立個人外匯結算賬戶,并憑相關單證辦理結購匯。
(七)推進資本項目便利化改革。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統一實施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試點,簡化結匯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非銀行債務人直接在銀行辦理外債注銷登記,取消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辦理外債注銷登記時間限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企業辦理直接投資、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跨境人民幣資金境內支付使用時,在“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三原則基礎上,憑企業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辦理。
(八)探索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研究建立與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相適應的本外幣合一銀行賬戶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開展港澳居民代理見證開立個人Ⅱ、Ⅲ類銀行結算賬戶試點,優化銀行賬戶開戶服務。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財通機制。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銀行購買港澳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以及港澳居民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購買內地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
(十)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進一步便利跨國企業集團在境內外成員之間進行本外幣資金余缺調劑和歸集,在資金池內實現本外幣按需兌換,對跨境資金池業務實行宏觀審慎管理。
(十一)支持銀行開展跨境貸款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宏觀審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區的機構或項目發放跨境貸款。支持港澳銀行在內地的分支機構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貸款服務。
(十二)穩步擴大跨境資產轉讓業務試點。探索擴大跨境轉讓的資產品種,并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可持續原則,在滿足風險管理要求的基礎上,規范開展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等業務。
(十三)支持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合作設立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納入人民幣海外基金業務統計,募集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為我國企業“走出去”開展投資、并購提供投融資服務,助力“一帶一路”建設。
(十四)支持內地非銀行金融機構與港澳地區開展跨境業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按規定在開展跨境融資、跨境擔保、跨境資產轉讓等業務時使用人民幣進行計價結算。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證券經營機構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有序開展結售匯業務,為客戶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品業務。
(十五)開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跨境投資試點。允許港澳機構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參與投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企業(基金)。有序推進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試點,支持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境外投資。對上述QFLP、QDLP/QDIE試點實施宏觀審慎管理,由內地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聯合評審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根據收支形勢適時逆周期調節,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十六)完善保險業務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務。對符合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和現行外匯管理政策的保險業務,進一步便利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為已購買港澳地區保險產品的內地居民提供理賠、續保、退保等跨境資金匯兌服務。鼓勵港澳地區人民幣保險資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融資支持。
三、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擴大銀行業開放。積極支持港澳銀行等金融機構拓展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的發展空間。支持各類符合條件的銀行通過新設法人機構、分支機構、專營機構等方式在粵港澳大灣區拓展業務。支持境外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業銀行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鼓勵外資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研究探索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十八)擴大證券業開放。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依法有序設立外資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依法擴大合資券商業務范圍。外匯管理部門會同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試點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跨境業務。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企業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創新型企業赴港澳融資、上市。
(十九)擴大保險業開放。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外資控股的人身險公司。支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外資保險集團、再保險機構、保險代理和保險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保險機構在深圳前海、廣州南沙、珠海橫琴設立經營機構。鼓勵更多社會資本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保險法人機構,支持保險公司在粵港澳大灣區建立資產管理、營運、研發、后援服務、數據信息等總部。支持粵港澳保險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等更多創新產品,為客戶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賠服務。完善跨境機動車輛保險制度,對經港珠澳大橋進入廣東行駛的港澳機動車輛,實施“等效先認”政策,將跨境機動車向港澳保險公司投保責任范圍擴大到內地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單,視同投保內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研究在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協議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門保險業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設立保險售后服務中心。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與香港、澳門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業務。
四、推進粵港澳資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二十)支持規范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支持保險資金、銀行理財資金按規定參與相關基金。吸引內地、港澳地區及海外各類社會資本,為粵港澳大灣區基礎設施建設、現代產業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資性企業開展股權投資試點。允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非投資性企業資本項目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于符合生產經營目標的境內股權投資。試點企業在真實、合規前提下,可以按照實際投資規模將資金直接劃入被投資企業。
(二十二)有序推進粵港澳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逐步開放港澳人民幣清算行參與內地銀行間拆借市場。優化完善“滬港通”、“深港通”和“債券通”等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安排(包括適時研究擴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條件的港澳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在內地發行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和債務融資工具,逐步拓寬發行主體范圍、境內發行工具類型和幣種等。推動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粵港澳三地征信機構開展跨境合作,探索推進征信產品互認,為粵港澳大灣區提供征信服務。
(二十三)推動離岸人民幣市場發展。支持港澳發展離岸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全球離岸人民幣業務樞紐地位,支持香港開發更多離岸人民幣、大宗商品及其他風險管理工具。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范圍,推動人民幣在粵港澳大灣區跨境便利流通和兌換。
(二十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依托廣州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立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合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廣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臺功能,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臺。開展碳排放交易外匯試點,允許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資格審查的境外投資者(境外機構及個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碳排放權交易。研究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探索在粵港澳大灣區構建統一的綠色金融相關標準。鼓勵更多粵港澳大灣區企業利用港澳平臺為綠色項目融資及認證,支持廣東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發行綠色金融債券及其他綠色金融產品,募集資金用于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綠色企業、項目。支持香港打造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中心,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
(二十五)支持港澳發展特色金融產業。發揮香港在金融領域的引領帶動作用,強化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及風險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的投融資平臺,為內地企業走出去提供投融資和咨詢等服務。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建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建設成為葡語國家人民幣清算中心,承接中國與葡語國家金融合作服務,支持澳門發展租賃等特色金融業務,推動建設澳門-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區。支持澳門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加入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支持絲路基金及相關金融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
五、進一步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
(二十六)加強科技創新金融服務。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強與外部創投機構合作,積極探索多樣化的金融支持科技發展業務模式,構建多元化、國際化、跨區域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系,建設科技創新金融支持平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支持創投基金的跨境資本流動,便利科技創新行業收入的跨境匯兌。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研究推進金融對接科技產業的服務模式創新,建立和完善粵港澳大灣區的大數據基礎設施,重點聚焦金融、醫療、交通、社區、校園等城市服務領域。
(二十七)大力發展金融科技。深化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科技合作,加強金融科技載體建設。在依法合規、商業自愿的前提下,建設區塊鏈貿易融資信息服務平臺,參與銀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換相關數字化跨境貿易信息。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研究區塊鏈、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創新技術及其成熟應用在客戶營銷、風險防范和金融監管等方面的推廣。便利港澳居民在內地使用移動電子支付工具進行人民幣支付,推動移動支付工具在粵港澳大灣區互通使用。支持內地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港澳擴展業務。
六、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
(二十八)加強粵港澳金融監管合作。建立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監管協調溝通機制,加強三地金融監管交流,協調解決跨境金融發展和監管問題。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強化內地屬地金融風險管理責任,協同開展跨境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推動粵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體系。加強金融風險研判和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完善區域金融業綜合統計體系、經濟金融調查統計體系和分析監測及風險預警體系,及時提示金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處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線和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加強粵港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建設。加強跨境金融機構監管和資金流動監測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機構加大對跨境資金異常流動的監測力度,提升打擊跨境洗錢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有效性。
(三十)加強粵港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客戶權益保護機制,切實負起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健全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體系。加強粵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業組織等單位協作,探索構建與國際接軌的多層次金融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投資者教育,引導市場主體樹立風險意識。
去年五月《意見》發布不久后,珠海便率先快速組織落實大灣區“金融30條”:
一、迅速開展學習調研,匯聚多方智慧研究政策落地路徑。
組織各區金融工作部門和相關單位參加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廣州分行舉辦的學習培訓會,全面、系統學習大灣區“金融30條”政策內容,對標逐條梳理珠海市貫徹落實情況。
深入企業進行實地調研,積極聯系金融機構開展交流座談,切實了解相關企業和金融機構的業務需求,認真聽取貫徹落實大灣區“金融30條”的意見建議。
6月末舉辦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論壇,匯聚專家學者、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各方的智慧,助力推動大灣區金融30條落地
二、組建工作專班,快速形成珠海市實施方案。
迅速組建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相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以及金融機構擔任成員的工作專班,并組織召開了第一次工作專班會議,研究進一步豐富完善珠海市實施方案內容。
加強工作聯動,積極與金融監管部門溝通銜接,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積極爭取支持。迅速啟動珠海市實施方案起草工作,組織專題研究會議明確珠海市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和重點內容,結合國家和省對珠海的定位要求和實際工作情況,形成了《珠海市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實施方案》。
方案結合了珠澳合作的特色,將以橫琴為主陣地建設澳門—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區放在突出的位置。目前方案已在征求各方面意見,將于近期出臺實施。
三、進一步深化珠澳金融合作,推進建設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區。積極克服新冠疫情對珠澳互動往來產生的困難,通過線上方式與澳門金融部門保持溝通和推進工作。
協調澳門金融管理局、澳門保險機構通過視頻會議參與中國銀保監會跨境保險服務中心方案研究工作,積極在橫琴落實跨境保險服務中心辦公場地。聯合澳門方面舉辦了琴澳跨境財富管理在線視頻論壇,推動兩地財富管理開放合作。
不斷豐富澳門-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區的政策項目內容,繼續加大對澳門金融機構進駐橫琴的優惠力度,優化招商合作機制,進一步支持澳門金融機構中后臺在橫琴跨境辦公。研究探索跨境金融監管“沙盒”,推動擴大珠澳金融開放合作。優化QFLP試點企業管理機制,為試點企業適應新產業新業態發展需求、創新投融資結構提供更大的制度包容性。
四、對標先進加強政策項目儲備,探索建設離岸與在岸結合的橫琴金融島。
緊跟金融開放創新趨勢,對標海南自由貿易港、上海臨港片區、河北雄安新區及深圳先行示范區經濟金融創新政策,對比分析各地區稅收制度安排、跨境資金流動、金融要素市場建設、金融發展配套、創新金融監管等方面舉措,研究加強珠澳金融合作政策研究儲備。推動設立消費金融公司,完善珠澳兩地消費金融服務體系,助力澳門世界旅游休閑中心和橫琴國際休閑旅游島建設。
研究充實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區的政策項目內容,積極爭取中央相關部門的支持。探索在示范區探索構建與境內在岸市場相對隔離,與澳門高度融合的金融市場,加強與澳門、香港離岸金融市場的聯動;充分發揮自由貿易賬戶等機制,推動示范區內跨境資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兌換。
在具體落實層面,居民跨境金融服務中,珠海推出兩項新舉措。
試行住房按揭貸款:珠海橫琴在全國率先開展跨境住房按揭貸款業務,港澳居民可以其在珠海的物業向港澳銀行機構申請跨境按揭貸款,已累計發放跨境按揭貸款超9億美元。
探索跨境保險:全國首張澳門單牌車機動車輛保險保單落地,三地保險機構為港珠澳大橋通車推出“三地通保通賠”一站式跨境車輛保險服務,承保港澳跨境機動車輛超2萬輛,合計出具保單超2.7萬份。新增我國首個也是唯一一個區域性的重大疾病經驗發生率表--“粵港澳大灣區產品專屬”重疾表,第一時間推動首單粵港澳大灣區專屬重疾險在珠海簽約落地。
此外,珠海也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試點工作穩步推進。目前,珠海等地開展QFLP試點工作,QFLP試點企業超180家。珠海QFLP試點完成市場公開披露的最大一筆基金交易,金額超6億美元。
據了解,下一步,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深化落實大灣區“金融30條”,爭取擴大試點政策覆蓋面,持續增加落地業務規模,推動成熟政策在大灣區全覆蓋乃至全省復制推廣。同時,繼續深化粵港澳金融合作,促進粵港澳金融優勢互補,全力推動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創新發展取得更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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