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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 李勤 | 2016-12-25 12:13 |
手機里很多用不上的預裝軟件用不上怎么辦?
12月23日,工信部網站發布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指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喜聞樂見的是,該《規定》還明示: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不得調用與所提供服務無關的終端功能、違法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開啟應用軟件、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等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這意味著,以后手機上的這些預裝軟件,想卸就能卸掉,而且不能偷偷在后臺收集你的信息了!
當日,工信部網站還刊發了對該《規定》的相關問題解讀,雷鋒網摘選了部分關鍵問題與回答。
答:《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所提供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不得實施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等行為。其中的“用戶個人信息”包括用戶基本資料、身份證明、生理標識、聯系人信息、位置信息等。具體可參考通信行業標準YD/T 2407《移動智能終端安全能力技術要求》、YD/T 2781-2014《電信和互聯網服務用戶個人信息保護定義及分類》、YD/T 2439-2012《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描述格式》。
答:本《規定》中的基本功能軟件是指保障移動智能終端硬件和操作系統正常運行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主要包括四類:一是操作系統基本組件:如系統內核應用、虛擬機應用、網絡瀏覽引擎等;二是保證智能終端硬件正常運行的應用:如藍牙、GPS、指紋傳感器應用等;三是基本通信應用:如短信、撥號、聯系人等;四是應用軟件下載通道:如應用商店等。
答:從事應用商店等移動應用分發平臺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以及在移動智能終端中預置了移動應用分發平臺的生產企業應登記其平臺內的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的真實信息,并區分企業開發者與個人開發者。應用軟件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企業,需記錄工商局注冊信息,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登記注冊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如果是境內自然人,需記錄有效證件信息,可包括身份證、護照、居住地地址、聯系方式(電話、Email)等;境外應用軟件提供者、運營者、開發者需提供所對應的真實的銀行帳戶信息、電子郵件信息等。
答:為引導AP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避免APP被惡意篡改,加強對惡意APP的溯源,保障開發者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我部鼓勵APP使用符合國家《電子簽名法》等相關法律的認證機構所頒發的數字證書進行電子簽名。
答:本《規定》正式發布后將有半年的過渡期,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參考鏈接:《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解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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